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逐渐实现了从覆盖少数人群到覆盖全民的转变,全面实行社保是哪一年实施的呢?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开始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序幕,此后,我国逐步建立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制度。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终于在2011年实现了全面实行社保的目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首部社会保险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该法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以下是全面实行社保的一些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维持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生育保险金。
全面实行社保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今后,我国将继续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